案件回顾:
广东紫丁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24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彝良县荷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第7973710号第21类“七彩天香”商标在“午餐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彝良县荷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年08月24日至2021年08月23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彝良县荷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彝良县荷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许可协议、销售合同(无商标)等证据中缺乏与合同相对应的履行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午餐盒”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7973710号第21类“七彩天香”注册商标,原第797371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