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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66426479号“漂亮妈妈国际”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苏宇对其注册在44类的66426479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案件回顾:商标对比图如下: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1、目前,第65823611号引证商标1、第65823612号引证商标2均处…

服务介绍

苏宇对其注册在44类的66426479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目前,第65823611号引证商标1、第65823612号引证商标2均处于驳回复审阶段,官网最新流程均显示20230114日驳回复审补正通知发文结束,其商标状态极不稳定,申请人在第44类上已经有在先注册的“漂亮妈妈”系列商标,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已经构成高度近似,该引证商标势必会因为申请人先前在先注册的“漂亮妈妈”系列商标被驳回,基于此,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

2、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漂亮妈妈国际”商标在第44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联合和系列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3、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4、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66426479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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