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江西青龙高科油脂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08 月02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嘉祥县惠康达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第16344915号第29类“惠康达 康 DELIVER HEALTH” 商标在“1.食用油; 2.芝麻油”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嘉祥县惠康达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1年08月02日至2024年08月0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嘉祥县惠康达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16344915号第29类“惠康达康DELIVER HEALTH”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嘉祥县惠康达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第16344915号第29类“ 惠康达 康 DELIVER HEALTH” 商标在“1.食用油; 2.芝麻油”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1634491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