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无效宣告请求人(我方客户):盐城***公司
专利权人:惠州***公司
【案情简介】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243069****.1、名称为“聚能装置(聚能罩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惠州***公司。请求人盐城***公司于2025年1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1款和第23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相关证据。经过口头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机构最终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在该决定中,国知局审查机构采纳了我方代理人的意见:本专利与对比设计1、对比设计2所示产品均为聚能管罩,用途相同、种类相近。聚能罩管体上的开口具有相对独立的视觉效果,属于视觉上可以将其从整体产品设计中抽取出来的设计特征,因此对比设计1和对比设计2存在组合启示。将本专利与组合设计相比,二者的整体形状均为中空的圆柱形管体,管体侧面有一倒V形开口,管体内部有两侧相对的三角形聚能空心柱,整体形状及局部的具体设计均基本相同。对于聚能柱是否具有通孔的区别,属于局部细微差异,未产生独特视觉效果;聚能罩在与聚能管组装后即为遮挡状态,属于不易观察到的部位。因此,本专利与组合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我方代理人精准把握电子证据取证规则及认定标准,在抖音短视频公开性问题上充分论证,同时准确分析外观设计要素,成功主张组合对比中的组合启示,在无效请求陈述意见以及口审过程中充分应对,最终,国知局作出本专利全部无效的决定。
【本案审查要点】
产品上的特定设计特征(如管体开口)具有相对独立的视觉效果,属于视觉上可以将其从整体产品设计中抽取出来的设计特征,存在组合启示。
整体形状及局部的具体设计均基本相同时,局部的细微差异(如通孔的有无)未产生独特视觉效果;组装后被遮挡的部位(如聚能罩)属于不易观察到的部位,不足以使本专利相对于组合设计具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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