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无效宣告请求人:李某
专利权人(我方客户):黄某
【案情简介】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24215*****.9、名称为“一种新型旋转按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黄某。请求人李某于2026年4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2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相关证据。经过口头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机构最终作出继续维持本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在该决定中,国知局审查机构采纳了我方代理人的意见: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封盖顶部中心处设置有方形块,方形块顶部设置有支撑柱,支撑柱转动连接在内接件底部开设的圆形孔中,内接件转动连接在支撑台中,支撑台设置在顶部支架的底部中心处,支撑台底部设置有连接环,连接环内壁两侧分别设置有第一固定块和第二固定块,内接件上套接有弹簧,弹簧的顶部贴合在支撑台的底部,弹簧的两端分别设置有第一支杆和第二支杆,第一固定块上设置有受力块,受力块位于第一支杆和第二支杆之间等结构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结构简化的旋转按钮结构以使装配容易并通过优化机械复位结构降低生产成本。
我方代理人精准分析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准确把握本专利中弹簧的作用在于通过弹力提供按钮的复位动力,而证据1中固定弹簧的作用在于避免旋钮元件易于被拔出,二者作用完全不同;同时,证据1中的旋钮开关属于多路档位旋转转换开关,操作后不需要弹性复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采用证据2中的弹性复位机构。在无效请求陈述意见以及口审过程中充分应对,最终,国知局作出本专利继续维持有效的决定。
【本案审查要点】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或者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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