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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76910769号“玖航聚能”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新科微能创新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9类的76910769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案件回顾:商标对比图如下: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1、目前,第17462154号引证商标1官网最…

服务介绍

新科微能创新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9类的76910769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目前,第17462154号引证商标1官网最新流程显示2024年06月29日撤销商标通知发文结束,且经查询引证商标1注册人“河北九航商贸有限公司”主体已经注销,商标局官网也并未查询到任何移转/转让申请流程,说明引证商标1并没有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1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这也必然导致不会有其他权利主体继续针对引证商标1进行后续的撤销复审申请,该引证商标最后的结局也必然会撤销公告。故,引证商标1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

2、经查询,第9354486号引证商标2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2权利状态极不稳定,若引证商标2亦予以撤销,则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特恳请贵局待引证商标2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3、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是汉字“玖航聚能”,而引证商标2显著识别部分是汉字“久航”。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呼叫、含义及公司经营属性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4、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其商标注册人并非同一主体,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均获得核准注册且并存多年的情况下,基于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应判定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特恳请贵局做出有利于申请人的决定,予以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5、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第9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6、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76910769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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