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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G1076645号第9类“HUGO BOSS”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3-05-11 15:22:36 点击:169

案件回顾:

冯晓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0526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HUGO BOSS TRADE MARK MANAGEMENT GMBH& CO. KGG1076645号第9类“HUGO BOSS”商标在“移动电话套”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HUGO BOSS TR ADE MARK MANAGEMENT GMBH & CO. KG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90526日至20220525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HUGO BOSS TRADE MARK MANAGEMENT GMBH & CO.KG委托北京泰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HUGO BOSS TRADE MARK MANAGEMENT GMBH & CO. KG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专卖店列表、店面图片、产品图片、商场位置导引图、耳机供应合同、订单、形式发票、装箱单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移动电话套”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HUGO BOSSTRADE MARK MANAGEMENT GMBH & CO. KGG1076645号 第9类“HUGO BOSS”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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