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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36629847号第9类“洛色”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3-06-07 15:30:50 点击:114

案件回顾:

成都烙色贸易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1028 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深圳市玮俊有限公司第36629847号第9类“洛色”商标在“智能手机用保护套”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深圳市玮俊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91028日至2022102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深圳市玮俊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道勒知酷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深圳市玮俊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图片、采购订单、收据、送货单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智能手机用保护套”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36629847号第9类“洛色”注册商标,原第3662984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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