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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天嘉源TIAN JIA YUAN及图”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时间:2023-08-07 17:11:44 点击:127

盐城天嘉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2类的63299349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第18797624号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且商标局官网的最新流程更新为20220511日提供证明通知发文结束,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恳请贵局待该引证商标的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呼叫及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3、申请人选用企业商号“天嘉源”作为申请商标的构成要素,完全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且品牌产品自上市以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故,驳回理由中称其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的理由不成立。

4、申请人具备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有一套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申请人立足企业文化的发展、企业形象的树立及企业的长远发展的考虑,于20220316日在第2类申请注册了商标,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5、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63299349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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