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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G1386230号第11类“KAPEGO”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3-08-10 10:03:23 点击:79

案件回顾:

东莞市高美光电照明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0729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DEKO-LIGHT ELEKTRONIK-VERTRIEBS GMBHG1386230号第11类 “KAPEGO”商标在“照明器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DEKO-LIGHT ELEKTRONIK-VERTRIEBS GMBH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90729日至20220728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DEKO-LIGHT ELEKTRONIK-VERTRIEBS GMBH在指定 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G1386230号第11类“KAPEGO”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G1386230号第11类“KAPEGO”商标,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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