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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1026470号第4类“孚美特”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3-10-09 14:29:17 点击:77

案件回顾:

张喜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0322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北京孚美特润滑油有限公司第1026470号第4类“孚美特”商标在“工业用油及油脂”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孚美特润滑油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00322日至2023032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北京孚美特润滑油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026470号第4类“孚美特”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026470号第4类“孚美特”商标,原第102647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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