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不亦说乎(广州)商贸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07月18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拾榴文化创意(南京)有限公司第17917579号第35类“拾榴SIXTFEN”商标在“货物展出”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拾榴文化创意(南京)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1年07月1日至2024年07月1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拾榴文化创意(南京)有限公司委托黑龙江金版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查商标局认为,拾榴文化创意(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发票、采购合同及发票、制作合同及发票、品牌服务案例、淘宝订单截图、展会合同及银行回单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货物展出”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7917579号第35类“拾榴SIXTEEN”注册商标,原第17917579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