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永洋特钢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8类的76564946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目前,第13223448号引证商标1已被提起商标撤销复审申请,第46497177号引证商标3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上述两商标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恳请贵局待引证商标1的撤销复审结果、引证商标3的撤三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3、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申请,是申请人基于商业发展深思熟虑的结果,请求贵局根据事实和相关司法文件, 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4、申请人选用企业商号作为自己商标,构成要素“永洋”完全具有高度独创性和显著性,且品牌产品自投入市场以来的畅销和无质量投诉记录深刻的说明了申请商标并未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5、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76564946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