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张海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四川门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第10254604号第31类“门里MIND”商标在“树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四川门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1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13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四川门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0254604号第31类“门里MIND” 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0254604号第31类“门里MIND” 商标,原第1025460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