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启翔物流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32类的64689721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第1735294号引证商标1的专用权期限为2002-03-21至2022-03-20,第9550699号引证商标3的专用权期限为2012-06-28至2022-06-27,现引证商标1及引证商标3均期满未提交续展,故引证商标1及引证商标3已无效,不应构成本案中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经查询,第7256948号引证商标2及第8803669号引证商标7均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2及引证商标7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恳请贵局待引证商标2及引证商标7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3、经查询,第57098158号引证商标4及第57113466号引证商标5的最新流程均为商标注册协商发文,故第57098158号引证商标4及第57113466号引证商标5的权利状态均不稳定,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恳请贵局待引证商标4及引证商标5的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4、申请商标第64689721号“天湖泉”商标,申请注册在第32类3201,3202小组【啤酒,乳清饮料,气泡水,苏打水,饮用蒸馏水,无酒精果汁,水(饮料),蔬菜汁(饮料),纯净水(饮料),矿泉水(饮料)】商品上。在此,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3201小组【啤酒】商品上的专用权。故,申请人恳请贵局综合考虑申请商标的使用要素,准予申请商标在32类3202小组的【乳清饮料,气泡水,苏打水,饮用蒸馏水,无酒精果汁,水(饮料),蔬菜汁(饮料),纯净水(饮料),矿泉水(饮料)】商品上获得核准注册。
5、申请商标与下列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及呼叫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6、“天湖泉”系列品牌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完全可以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7、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64689721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