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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83692948号“华腾新思及图”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时间:2025-11-05 11:11:21 点击:39

北京华腾知本科技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9类的83692948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引证商标1的注册人已注销,其已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亦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1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不会与本案的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

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下列引证商标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3、引证商标1-2之间近似程度远大于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之近似程度,即便是申请商标中有部分要素与引证商标相近,但并不足以在整体上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4、申请人选用企业商号“华腾”作为申请商标的核心构成要素,这一选择充分体现了商标的高度独创性和显著特征。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商号,“华腾”不仅承载着企业的核心价值理念,更彰显了其独特的市场定位与品牌形象。

5、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申请,是申请人基于商业发展深思熟虑的结果,请求贵委根据事实和相关司法文件, 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并公告。

6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7、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83692948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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