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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82197652号“盐百及图”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时间:6天前 点击:13

盐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3382197652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经商标局官网查询,第18813501号引证商标1已被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依据《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本案已经构成可以予以中止审查的情形,恳请贵局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申请商标是由汉字“盐百”及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主要核心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盐百”,对应申请人“盐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引证商标2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醴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在构成、整体外观、显著性识别部分、呼叫及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3、盐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始终将知识产权保护置于企业发展的战略核心地位,视其为保障企业长期竞争力、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石,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仅关乎企业的稳健经营,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郑重承诺,以及对商业合作伙伴的诚信保障,本案中的商标作为主品牌商标的保护性注册,是基于市场变化以及经营策略的需要进行的申请注册,是基于企业发展规划深思熟虑的结果,故特恳请贵局准予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4、申请人选用企业商号“盐百”作为申请商标的核心构成要素,这一选择充分体现了商标的高度独创性和显著特征。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商号,“盐百”不仅承载着企业的核心价值理念,更彰显了其独特的市场定位与品牌形象。

5、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82197652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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