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亚美茶油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35类的82837372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申请商标第82837372号商标,申请注册在第35类01、02、03、09小组【市场营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网络上展示商品,货物展出,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在此,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09小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专用权。故,申请人恳请贵局综合考虑申请商标的使用要素,准予申请商标在35类01、02、03小组的【市场营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网络上展示商品,货物展出,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获得核准注册。
2、经商标局官网查询,第18153022号引证商标2已被提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依据《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本案已经构成可以予以中止审查的情形,恳请贵局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2在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呼叫及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4、湖南亚美茶油股份有限公司始终将知识产权保护置于企业发展的战略核心地位,视其为保障企业长期竞争力、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石。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仅关乎企业的稳健经营,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郑重承诺,以及对商业合作伙伴的诚信保障,本案“大康时代”商标作为主品牌商标的保护性注册,是基于市场变化以及经营策略的需要进行的申请注册,是基于企业发展规划深思熟虑的结果,故特恳请贵局准予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5、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82837372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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