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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4133422号第30类“宏乐”商标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0-10-16 08:43:15 点击:2622

  

案件回顾:

白玉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马小美第4133422号第30类“宏乐”商标在“面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马小美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6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10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马小美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马小美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白玉芩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4133422号 第30类“宏乐”注册商标,原第413342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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