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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9069873号第35类“美幻”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0-10-16 15:45:33 点击:2493

案件回顾:

史少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鼎月福龙(北京)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9069873号第35类“美幻”商标在“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鼎月福龙(北京)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6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13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鼎月福龙(北京)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9069873号第35类“美幻”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9069873号第35类“美幻”商标,原第906987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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