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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4465146号第37类“金泽”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0-10-16 16:42:23 点击:2330

案件回顾:

张伯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1月08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深圳市金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4465146号第37类“金泽”商标在“室内装璜”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深圳市金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01月08日至2020年01月07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深圳市金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深圳市金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张伯伦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深圳市金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4465146号第37类“金泽”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原第446514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商标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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