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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17369934号第42类“CSDA”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0-10-16 16:53:50 点击:1574

案件回顾:

张海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夏国强第17369934号第42类“CSDA商标在“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夏国强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6年12月30日至2019年12月2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夏国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739934号第42类“CSDA”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7369934号第42类“CSDA商标,原第1736993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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