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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百度诉“福建百度”侵犯驰名商标 一审判赔80万元

时间:2020-11-20 14:09:30 点击:1446


近日,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永安恩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福建省百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


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


据了解,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成立于2000年,旗下产品百度搜索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及最大的中文网站。



百度公司在多项产品及服务上均已注册“百度”等系列商标。其中第1579950号“百度”早在2008年就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近年来,百度公司正加速发展在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领域的布局,并推出了国内第一款跨平台的车联网解决方案“百度CarLife”。


本案被告永安恩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原名福建省百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百度汽车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1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汽车、汽车配件、轮胎、机油、润滑油批发、零售;汽车中介服务;乘用车维修。


福建百度汽车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百度”字样,并在其经营场所、微信公众号、网站宣传、日常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百度”系列商标、标识。例如,其在经营场所使用“百度汽车超市”、“百度汽贸”等标识,在经营场所外部指示牌、店内标识牌上突出使用“百度”二字,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永安百度汽车服务中心”名称等。


2020年1月10日,百度公司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第1579950号“百度”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中指出,“百度”一词在第42类服务上具有较强的识别性,且百度公司成立以后持续在搜索引擎服务上使用“百度”商标,而百度搜索引擎的市场占有率、市场营收、流量等均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


法院认定,被告使用的标识,完整包含第35类上的商标 “百度”及第37类上的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构成相同或近似,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一审判决再次认定百度公司第157990号“百度”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


驰名商标是如何认定的?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的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当今社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知名品牌被侵权的行为屡见不鲜。为了从根本上杜绝这种商标被侵权的情况出现,很多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注册也十分重要。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企业成长,是企业信誉的载体,同时也是企业的灵魂所在。对于企业来说,商标被违法盗用,对于自身的品牌形象而言容易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很有必要进行全面的商标保护和正确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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