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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12567303号第31类“八都大圣”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0-12-08 14:56:24 点击:1170

吉林省鸿翔农业集团鸿翔种业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4月07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楼文后第12567303号第31类“八都大圣”商标在“猕猴桃”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楼文后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04月07日至2020年04月06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楼文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2567303号第31类“八都大圣”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2567303号第31类“八都大圣”商标,原第1256730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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