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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利百顺”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时间:2021-05-12 17:07:36 点击:378

郝顺利对其注册在3547853456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目前,第10418021号引证商标在“广告,广告设计,工商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等上述服务项目已被撤销,其已不再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构成近似,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不足以作为申请商标的引证商标使用,更谈不上与申请商标构成近似,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2、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本案中申请商标在35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联合保护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3、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4、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5、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47853456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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