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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15153361号第41类“萌果”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1-05-14 14:21:36 点击:429

案件回顾:

王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9月21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茵乐儿香港有限公司第15153361号第41类“萌果”商标在“教育”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茵乐儿香港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年09月21日至2020年09月20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茵乐儿香港有限公司委托汕头市华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茵乐儿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王扬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5153361号第41类 “萌果”注册商标,原第1515336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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