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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49850665号“孙劝艾美及图”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时间:2021-07-09 16:17:14 点击:339

孙劝对其注册在41类49850665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孙劝艾美”,引证商标1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商城形象大使”,引证商标2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汉字“商城靓女”,此外,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2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含义、呼叫及企业行业属性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2、申请人注册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本案中申请商标在41类注册,完全是作为申请人的防御和系列商标来申请的,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

3、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4、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49850665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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