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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8951578号第33类“梦回”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1-07-16 09:48:31 点击:394

案件回顾:

许光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1130日向商标局申请撒销山西汾阳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第8951578号第33类“梦回”商标在“果酒(含酒精)”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山西汾阳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71130日至2020112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山西汾阳王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8951578号第33类“梦回”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8951578号第33类“梦回”商标,原第8951578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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