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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17529815号第35类“影像大咖”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1-09-14 10:06:09 点击:353

案件回顾:

雷先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0125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第17529815号第35类“影像大咖”商标在“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子以受理,并通知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0125日至2021012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17529815号第35类“影像大咖”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17529815号第35类“影像大咖”商标,原第1752981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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