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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22327363号第29类“北半球THE NORTHERN HEMISPHERE”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1-09-14 10:13:18 点击:439

案件回顾:

李以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0203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洛阳扛鼎商贸有限公司第22327363号第29类“北半球THE NORTHERNHEMISPHERE”商标在“肉”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洛阳扛鼎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180203日至20210202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洛阳扛鼎商贸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22327363号第29类“北半球THE NORTHERN HEMISPHERE”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22327363号第29类“北半球THE NORTHERN HEMISPHERE”商标,原第22327363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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