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百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30类的80062361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经商标局官网查询,第16819010号引证商标1已被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不宜作为引证商标使用,依据《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本案已经构成可以予以中止审查的情形,恳请贵局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撤销结果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申请商标第80062361号商标,申请注册在第30类09、16小组【方便粉丝,调味料,辣椒(调味品)】已经通过初步审定。在此,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05、07小组【蜂蜜,咸薄饼,卷饼,大饼,饺子,土豆薄面饼】商品上的专用权。故,申请人恳请贵局综合考虑申请商标的使用要素,准予申请商标在30类03、06小组的【白糖,红糖,冰糖,燕麦片】商品上获得核准注册。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1在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性、呼叫及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4、申请人已经在先拥有多个类别上“田园宜品”商标的专用权,本案商标作为在先主品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是基于市场变化以及经营策略的转化进行的申请注册,是基于企业发展规划深思熟虑的结果,故特恳请贵局准予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5、由于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引证商标1的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6、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80062361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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