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福满家便利有限公司对其注册在21类的81917289号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的驳回复审维权事宜,并最终取得维权成功。
案件回顾:
商标对比图如下:
我司律师经过研究分析认为:
1、第9380622号引证商标已于商标撤三字[2025]第W041975号关于第9380622号第21类"满E生活 LOENAS"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中予以撤销,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流程上尚未显示其提交了撤销复审申请,故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极不稳定,不宜作为本案中的引证商标使用,恳请贵局待该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案件。
2、申请商标“满懂生活”与引证商标“满E生活LOENAS”在构成、整体外观效果、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及含义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作为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3、上海福满家便利有限公司始终将知识产权保护置于企业发展的战略核心地位,视其为保障企业长期竞争力、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基石。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仅关乎企业的稳健经营,更是对消费者权益的郑重承诺,以及对商业合作伙伴的诚信保障,本案中的商标作为重要品牌的保护性注册,是基于市场变化以及经营策略的需要进行的申请注册,是基于企业发展规划深思熟虑的结果,故特恳请贵局准予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
4、申请人已经拥有了大量自有客户群体,并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引证商标的混淆与误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相关规定,对于申请商标此种大量使用的商标应该予以肯定和支持。
5、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我公司律师充分考虑本案客观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商评委最终裁定81917289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维护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