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首先,明确涉案专利为与鱼竿纸筒配合使用,用于堵住纸筒的两端,主要包括盖体和撕拉条两部分,二者通过注塑一体成型;然后,通过大量的检索工作查找有效的网络证据作为现有技术。
【当事人】
无效宣告请求人(我方客户):威海某材料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高某某
【案情简介】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233058****.8、名称为“纸管堵头”的外观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我方客户为威海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于2024年09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 2 或证据 3 或证据 5 不符合专利法第 23 条第 1 款或第 2 款的规4定;相对于证据 2、证据 3 或证据 5 和证据 4 的组合不符合专利法第 23 条第 2 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相关证据。
我方代理人精准分析产品的结构特点,在公众熟知的淘宝网站搜索该行业的销售记录和带图片的评论记录,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从4万+的评论中查询并提炼出4份表达清晰、完整的评论作为证据,最后对该网络证据进行“时间戳认证”,证明其存在时间和真实性,增强证据的可信度。
进一步的,在请求意见中进行详细的单一对比和组合对比,向合议组精准阐述涉案专利与证据之间相同处及细微差异,并在口审过程中积极应对。最终,国知局认可我方当事人的意见,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律师点评】
本案成功的关键在于证据有效性:
1)关于证据的认定:关于真实性:我方作为请求人当庭使用合议组设备演示了证据2的获得过程:打开华为应用市场,下载天猫APP,打开天猫 APP 并登录,搜索相应店铺和产品后进入产品页面浏览评论,依次找到证据2-5的用户,查看发布时间和内容,均与时间戳一致。可见证据能够从真实可靠的来源获得,鉴于带图评论内容与当庭演示的内容一致,故合议组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关于公开性:证据显示时间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证据中带图评论中的图片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可以用于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 23 条第 2 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