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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北京博睿森代理“纸管堵头”外观专利无效请求案胜诉!

时间:2025-03-17 09:21:15 点击:52

  

导言

首先,明确涉案专利为与鱼竿纸筒配合使用,用于堵住纸筒的两端,主要包括盖体和撕拉条两部分,二者通过注塑一体成型;然后,通过大量的检索工作查找有效的网络证据作为现有技术


   【当事人

无效宣告请求人(我方客户):威海材料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高某某

 

【案情简介】

本无效宣告请求涉及专利号为20233058****.8、名称为纸管堵头外观专利下称涉案专利我方客户为威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下称请求人),202409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 2 或证据 3 或证据 5 不符合专利法第 23 条第 1 款或第 2 款的规4定;相对于证据 2、证据 3 或证据 5 和证据 4 的组合不符合专利法第 23 条第 2 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相关证据。

我方代理人精准分析产品的结构特点,在公众熟知的淘宝网站搜索该行业的销售记录和带图片的评论记录,功夫不负有心人,最终从4+的评论中查询并提炼出4份表达清晰、完整的评论作为证据,最后对该网络证据进行“时间戳认证”,证明其存在时间和真实性,增强证据的可信度。

进一步的,在请求意见中进行详细的单一对比和组合对比,向合议组精准阐述涉案专利与证据之间相同处及细微差异并在口审过程中积极应对最终,国知局认可我方当事人的意见,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律师点评

本案成功的关键在于证据有效性:

1)关于证据的认定:关于真实性:我方作为请求人当庭使用合议组设备演示了证据2的获得过程:打开华为应用市场,下载天猫APP打开天猫 APP 并登录,搜索相应店铺和产品后进入产品页面浏览评论,依次找到证据2-5的用户,查看发布时间和内容,均与时间戳一致可见证据能够从真实可靠的来源获得,鉴于带图评论内容与当庭演示的内容一致,故合议组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关于公开性:证据显示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证据带图评论中的图片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可以用于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 23 条第 2 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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