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它允许被控侵权人主张其实施的技术或设计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属于公众所知的范畴,从而不构成专利侵权。本文将深入探讨现有技术抗辩的法律依据、比对对象、提出时机等关键方面,以期为公司的专利管理与合规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二、现有技术抗辩的法律依据
现有技术抗辩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 《专利法》(2020修正)第23条第4款:明确现有设计的定义,即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 《专利法》(2020修正)第67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阐释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条件和判断标准。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如现有设计的认定、比对方法等。
三、现有技术抗辩的比对对象
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比对对象,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00001.
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比对:
00002.
· 观点:若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则涉案专利可能缺乏新颖性,不应授予专利权。
· 局限性: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不对涉案专利的三性进行审查,而是建议被告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00003.
被诉侵权产品与现有设计比对:
00004.
· 观点:若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与现有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 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支持这一观点,并明确了审查标准。
四、现有技术抗辩对侵权比对判断的影响
在判断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时,应综合考虑被诉侵权产品、现有设计、涉案专利之间的异同,以及它们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力。具体而言:
· 比对方法:将被诉侵权设计、现有设计以及涉案专利三者分别进行比对。
· 判断标准:考虑被诉侵权设计是否利用了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的区别点,以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现有技术抗辩的提出时机
· 一审程序:理论上,现有技术抗辩应在一审程序中提出,以避免对原告造成层级损失。
· 二审程序:若一审中未提出,二审中被告检索到相关现有技术证据并提出现有技术抗辩,二审法院应根据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司法实践中,只要抗辩符合相关要求,二审法院通常会作出审查。
六、结论
现有技术抗辩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实务价值。正确理解并合理运用现有技术抗辩,不仅有助于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还能在专利管理和合规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因此,公司应加强对现有技术抗辩的研究和实践,以应对可能面临的专利侵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