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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第45734161号第9类“幽韵”商标|北京博睿森|代理撤三维权成功

时间:2025-07-15 16:52:17 点击:6

案件回顾:

张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0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艾立旭(深圳)科技有限公司第45734161号第9类“幽韵”商标在“非医用监控装置”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商标局予以受理,并通知艾立旭(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交其在2021年11月20日至2024年11月1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艾立旭(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其使用第45734161号第9类“幽韵”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撤销第45734161号第9类“幽韵”商标,原第4573416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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